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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网站20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标在规范现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关于深入推进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规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
(二)基本原则。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结合煤炭、电力与铁路运输市场化改革,推进传统产运需衔接方式向现代交易模式转变,完善市场规则,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煤炭资源。
二、总体框架
(一)体系构成。煤炭交易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现货市场包括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包括国家批准开展动力煤、焦煤等涉煤期货品种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
(二)功能定位。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主要承担全国范围内煤炭交易。区域性和地方煤炭交易市场主要承担相应范围内煤炭交易。各级煤炭交易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定位不同、功能互补、信息共享、协同发展。
(三)基本作用。提供交易平台,企业自主交易,促进供需平衡;发现合理价格,引导生产消费和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开展信息汇集和预测预警。
(四)目标任务。在规范现有煤炭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健全若干个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结合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以及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等条件,逐步培育建成 2~3 个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形成层次分明、功能齐全、手段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市场建设与监管
(一)市场建设标准。
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等配套服务设施;2.煤炭年交易量在二亿吨以上;3.具有完整规范的交易规则、交易程序、风险防控等管理制度;4.具有组织全国性煤炭交易活动的结算、担保、信贷等配套金融服务和物流、人才等条件;5.贴近煤炭主产地、消费地、铁路交通枢纽、主要中转港口,能够与国家批准开展涉煤品种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对接;6.便于煤炭产运需企业互相协商沟通、政府实施调控和监管。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监管相结合,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机制。依据市场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全国性或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开展检查;由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地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检查。对符合市场建设标准、运作较好的煤炭交易市场在资源、运力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对达不到市场建设标准、运作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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