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3-8-16 16: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设计条件
武规条字[2013]第079号
经我局研究,同意精武路片地块,按以下要求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总用地面积:18227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其中:控制城市道路用地面积:3503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规划净用地面积:14724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其中:规划居住用地面积:6146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6508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小学用地面积:1099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绿地面积:971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规划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中小学、供电设施用地、绿地。
土地分类: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科教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3、用地位置:江汉区解放大道、新华路、精武四路、精武东路、江汉北路和精武一路围合的区域(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1、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71.5万平方米;
其中商业服务业、变电站建筑面积:不大于42.9万平方米(其中商业设施建筑规模不大于15万平方米);
居住、小学建筑面积:不大于28.6万平方米。
2、最高容积率:按照最大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约4.85)。
3、建筑密度:根据具体方案审定。
4、建筑高度:根据具体方案审定。
5、绿地率: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1、居住用地内规划控制1所24班小学,用地规模不小于1.1公顷,用地位置和范围可结合具体方案适当调整。
2、根据《武汉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该项目居住用地内需配套建设1所9班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37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730平方米。幼儿园具体的建设及移交要求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执行。
3、在C、E商业服务业用地内采取复合利用方式,建设一座110kv变电站一座,具体位置、规模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结合供电部门要求确定;F地块内结合绿化设置1处公厕,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具体位置结合规划方案确定。
4、精武路道路红线按虚线控制,道路宽度控制为25米,在保证出入口位置和道路宽度不变的情况下,线型可结合建设方案适当微调。
5、该项目用地内需提供274个公共停车位。
6、该项目在建筑方案阶段应进行交通专项研究,充分考虑车流、人流等交通流线组织。
7、项目建筑方案应统筹考虑建筑高度、空间形态与城市空间的协调;住宅立面应公建化处理,鼓励建设超高层住宅。
8、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37号)的有关要求及武汉市相关实施细则意见执行。该用地位于一级控制区,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建设规模不少于住宅总建筑规模的36%。 |
评分
-
1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