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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合肥民航客运市场发展,充分调动航空运输业在合肥扩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合肥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培育我市民航客运市场的补助资金,在预算额度内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新开航线航班以及不定期航班,原有航线新增航班,新增过夜飞机,纳入合肥市战略发展规划的重点航线航班。
(一)新开航线航班。是指新开辟的始发和经停合肥的航线航班,包括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1.定期客运航线航班。对新开(含新增、恢复或加密)客运航线性质为定期,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2班的航班。
2.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的不定期航班,且在结算期内(半年)至少达到26班的航班。
3.原有航线新增航班。是指一家航空公司在现有执飞航线的航班量基础上新增的航班数且每周最高不超过7班。
(二)重点航线航班。是指为扩大合肥市与其他重点城市的经贸和文化往来确定需要开通的航线航班(一事一议)。
(三)新增过夜飞机。是指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在合肥市新桥国际机场投放的过夜运力为基础,每天在合肥市新桥国际机场执飞航班不少于4个架次的新增过夜飞机(不含飞机调动)。
(四)增量补贴。是指航空公司旅客吞吐量同比上一年度增加的旅客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支持民航运输业发展,采取安徽省政府和合肥市政府相配套的补贴方式,市级客货运补助资金总量原则上参照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新开客运航线补贴标准:
(一)新开国内定期客运航线,机型60座(含)以下的,每航班补贴不高于1万元;机型在60-200座(含)之间的,每航班补贴不高于3 万元;机型在200座以上的,每航班补贴不高于 4万元。
(二)新开或恢复港澳台地区固定客运航线,每航班补贴5万元。
(三)新开国际定期客运航线,飞行时间单程在6小时(含)以内的,每航班补贴不高于8万元;飞行时间单程在6-10小时之间的,亚洲航线每航班补贴不高于10万元,洲际航线每航班补贴不高于20万元;
(四)新增过夜飞机补贴标准,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数量为基数,机型60座(含)至105座(含)以下的每增加1架飞机,补贴不高于 100万元/年;机型为105座至185座(含)以下之间的每增加1架飞机,补贴不高于150万元/年;机型为185座以上的每增加1架飞机,补贴不高于300万元/年。
(五)对特殊、重点航线航班,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由省市航空办采取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六)季节性客运航线补贴标准,对新开始发或经停合肥机场的季节性客运航线航班,每班补贴不超过3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客运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航线航班飞行班次、客座率等运营情况;4.机场与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全权授权航服企业签订的协议;5.其他应提供材料。
(二)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1、资金申请文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客运补助,执飞航空公司每年向当地机场申请,由机场汇总。
(二)新增过夜飞机客运补助,新增过夜飞机的航空公司与次年度7月底前向机场申请。
第九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航空办按照上述补助标准,每年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机场报送至市财政局、航空办审核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给机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机场集团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成立单独科目,细分项目,确保转款专用,自觉接受市航空办、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经查实后,收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机场集团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航空办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重点评估机场客运量增幅情况、在全国机场中排名情况,各航空公司客运量、客座率、航线密度等航线培育效益指标,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合肥市旅游局 合肥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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