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9-12-13 0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zygh.xm.gov.cn/zwgk/zdxxg ... 6035&chnlId=142
根据《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21220151109CG050)及补充合同,厦门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同安新城12-14片区西洲路北侧厦门现代服务业基地(丙洲片区)统建区的开发使用权。
根据领导批办(阅)件办理通知单JS220190637号要求以及2019年10月18日环东海域新城指挥部[2019]14号会议纪要,统建区三期中的Ⅱ-1和Ⅱ-6地块由商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收回,上述地块原规划的商办建筑面积调整至Ⅱ-2、Ⅱ-4、Ⅱ-7地块。由于收回Ⅱ-1和Ⅱ-6地块,造成统建区各子地块指标需相应调整。
拟调整以下规划指标:
一、由原17个子地块改为15个子地块,总用地面积由333014.450平方米调整为311162.0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由1078900平方米调整1078900平方米(强制性条款)。
二、公共移动通信基站三座(原II-1内配建一座,随**土地收回)(强制性条款)。
三、由于总用地面积减少,城市生态指标相应核减(强制性条款)。
四、出让主合同与规划设计条件不一致事项的调整:(强制性条款)
(1)为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套内建筑面积要求,允许其他配套的建筑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相应核增;
(2)将调整后相应的面积在补充合同明确约定。
根据《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通知》(厦规[2017]187号),以上规划条件变更已征得受让人书面意见,并已经过专家论证会的论证,现按厦规[2017]187号文的要求需在市规划委和市国土房产局网站上公示10天,由于机构改革,故需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示10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