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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1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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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函
芜湖市宝能地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年1月2日与你公司签订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JB2013(18)、JB2013(19))。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分别以总价19750万元和20900万元,将面积为106176平方米和112394平方米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公司,并分别收取履约定金3950万元和4180万元,你公司应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如逾期交付,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照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你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截止目前,你公司仍未缴纳除履约定金以外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市土委会2015年第4次会议纪要精神,我局作出如下处理:
1、解除JB2013(18)号及JB2013(19)号两宗地出让合同,履约定金3950万元和4180万元不予返还,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对地上构筑物不予补偿,由你公司自行解决。
3、上述土地使用权重新拍卖时保留追究你公司补交差价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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