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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3 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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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3号线东里站配套工程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将轨道交通3号线东里站配套工程等项目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管理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14】53号》,对该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石家庄市轨道交通三号线配套工程(东里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新义胡同,西至窑后街,南至万象天成,北至永安街(详见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评估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评估机构。
五、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预评估市场平均价为10944元/㎡,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为8985元/㎡。
拟建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8553元/㎡。
(三)公摊补助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征收范围内非成套平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成套多层楼房的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装饰装修、房屋配套小房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原则:等价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3、产权调换按等价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等价值量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所选产权调换房屋楼层单价(不计楼层差价)。
4、产权调换房屋位于“金世界”项目规划范围内,回迁房屋性质为住宅,产权调换楼为框剪架结构高层住宅楼房,回迁区域内共有6栋楼。建筑面积详见户型图,交房标准附后。
5、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七)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为标准,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为标准,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2个月;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过渡期限为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多退少补。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200元。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计发。
(八)搬迁奖金和其他奖励
1、搬迁奖金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5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21至3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3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搬迁奖金。
2、其他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住宅用房等价值部分按照优惠价8330元/㎡计算;
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超出等价面积30(含)平方米以内部分,按3486元/㎡计算,计楼层差价;超出等价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8553元/㎡计算,计楼层差价。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九)房屋使用性质和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其他
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调查和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补助。
(十一)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有义务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开展调查、选举、预评估、评估现场勘察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电器迁移费和搬迁奖金;如被征收人自愿不领取上述费用的,上述费用上浮20%抵顶差价款。
(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需要交纳的差价款,应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清。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八、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具体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九、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执行。
征求意见反映地址:永安街小学对面(征收现场指挥部)、
征收现场联系电话:88831599 88831566
联系人:张 倩 宁海霞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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