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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2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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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旧村改造意愿、方案等需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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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10:44
昨日(11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下简称《指引》),对旧村改造的项目实施表决、合作企业选择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指引》自2022年11月2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据悉,此次修订稿按照省厅935号文,明确了旧村改造中对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等事项表决的范围和通过比例。同时结合广州旧村改造的实践,依法增加授权表决和分组表决等措施,在确保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基础上,更加有利于旧村改造的推进。
《指引》指出,旧改项目实施方案可以按照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小组审议前,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如城市更新工作**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2、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等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大会因成员众多且居住分散、场地限制、**防控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表决的,可以分组表决。
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方面,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在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方面,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指出,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明确权力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则“成员大会”对应调整为“股东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对应调整为“股东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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