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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2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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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自然资承预[2020]18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建铁路南通至苏州至嘉兴至宁波铁路苏州段工程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新建铁路南通至苏州至嘉兴至宁波铁路苏州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报告》(苏资规管〔2020〕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新建铁路南通至苏州至嘉兴至宁波铁路苏州段工程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发改基础〔2016〕1536号)中项目。项目建设对响应国家政策,完善铁路网布局,推进长三角生态文明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283.0467公顷(4246亩),其中农用地173.3565公顷(2600亩),耕地103.3384公顷(155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02.6329公顷(1539亩)。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ZY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ZF,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同时,地方ZF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有关地方人民ZF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你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ZF,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GWY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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