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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8 23: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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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赣 04破 3号之一申请人: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刘晖,负责人。2021年 10月 12日,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东方伟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2021年 10月 25日裁定受理。本院查明:九江东方伟业公司于 2012年 06月 28日成立,注册资本 28000万元,营业期限为 2012年 06月 28日至 2024年 05月 31日。截止 2022年 2月 16日,九江东方伟业公司资产总额为2370920433.48元。另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及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核查、核对无异议的债权金额共计为 1583845455.08元,本院于 2022年 3月 15日作出(2021)赣 04破 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上述无异议债权。管理人认为九江东方伟业公司目前的资产评估价值虽大于负债,但因实物资产属商业地产,体量巨大,资产处置变现会大幅度折价,且九江东方伟业公司自 2018年 10月主体工程停工后,基本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资产因被司法查封,未有任何销售收入,也没有其他融资渠道,在本破产案件受理前多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于 2022年 3月 1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
2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本院在受理本案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债务人九江东方伟业公司及债务人出资人均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九江东方伟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故该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周卫辉审判员高猛审判员晏纯贵二 0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吴谦**员许捷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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