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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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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735号案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确认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申报债权金额为1252588963.96元的债权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其中金额为333047358.59元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10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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