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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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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t 于 2016-11-9 00:53 编辑
P(2016)123号地块 五、本挂牌地块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亿元整(小写¥300000万元),不接受外币竞买保证金。
9、承诺引入2家专业医疗机构(至少有1家具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资质)的承诺函或竞买人(或竞买人控股股东单位)与该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竞买人对同一宗地可多次报价。本挂牌地块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小写¥500万元);在现场竞价过程中,挂牌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规划设计条件
武规条字[2016]083号
关于江汉区解放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地块(汉口饭店片),经我局审查,同意按以下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1、规划净用地面积:42818.89平方米(含防护绿地4341平方米,轨道交通控制用地6824.31平方米,轨道交通影响用地7720.89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2、规划用地性质: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土地分类: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3、用地位置:江汉区解放大道与青年路交汇处(详见规划用地范围线)。
二、土地使用强度
1、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4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其余18.5万平方米为酒店及办公);
2、容积率:按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比值计算;
3、建筑密度: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4、建筑高度:结合具体方案审定;
5、绿地率:按《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三、建筑设计要求
1、遵照《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2、项目方案应符合《解放大道沿线城市设计》相关控制要求。
四、特殊要求
1、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比例的函》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规定,该地块应以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按不少于该面积的6%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2、项目用地临解放大道、青年路应控制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化带。
3、项目应满足《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标要求。
4、项目方案应征求地铁部门意见,并处理好项目与地铁工程部分的权属关系。项目如涉及在轨道线内进行建设,应进行专项评估,规划方案审定时应征求地铁部门意见。
5、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轨道交通以及道路、市政等线性工程控制要求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在满足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按最新控制要求调整规划用地范围。
五、遵守事项
1、本规划条件作为规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审批的必备条件,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按《土地成交确认书》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3、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至2017年9月30日止。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块成交后,由江汉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预订部分商业和住宅用房用于产权调换安置,其中预订商业用房约29658.20 m2,按征收评估均价 25919.37元/m2结算,以临解放大道和青年路交汇区域还建为主,不足部分在其他区域中还建,其中首层商业面积不少于6441.5 m2;预订住宅约51225.08 m2(约611套),其中约47020.86 m2按征收评估均价9900元/ m2结算,剩余约4204.22 m2及因房屋不可分割超出面积的,按市场优惠价13500元/m2结算。预订房建设工期30个月,所建住房应达到B级以上住宅水平,预订房建筑设计方案须征求江汉区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上述事宜由江汉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三)根据江汉区人民政府意见,该项目位于武汉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的核心战略区,为落实项目高端医疗建设品质,竞买人须承诺引入2家专业医疗机构(至少有1家具有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资质)或提交竞买人(或竞买人控股股东单位)与该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地块成交后,竞得人须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9万方的健康医疗中心,且该健康医疗中心建成竣工验收后十年内不得对外分割转让,相关事宜由江汉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四)项目用地涉及长江大道综合整治工程临青年路的两户社会居民分摊土地面积约244.99㎡(以实测为准)不在本次供地范围内。待武汉市江汉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按程序完成此244.99㎡土地储备工作后再移交给土地竞得人,具体交地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土地竞得人不再另行支付土地成交价款,不再增加建筑面积。
(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比例的函》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武政规[2015]1号)规定,该地块应以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就地还建住宅面积计算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基数,按不少于该面积的6%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政府和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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