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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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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r_qianxz 于 2014-1-15 10:0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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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
第六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导考评;
(四)汇总通报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提出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意见;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报告本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协调涉诉部门或指定牵头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三)要求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要求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市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并上报结果;
(六)提出查实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理建议。
具体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 JNi4FAD4J-G3ksgYCg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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