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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31 18: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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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3656400130 于 2020-8-31 23:37 编辑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第四条 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ZF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ZF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
(二)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
第九条 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第十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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