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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07: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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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佛葵、李孙云、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了申请人李信东与被申请人陈佛葵、李孙云、玉林市星龙置业有限公司、广西拓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受案号:南仲受字[2015]第1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本会仲裁指南、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申请人选定张匡元为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共同选定仲裁员,如你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仲裁员,且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申请人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本会主任代为指定李俊雄为仲裁员、蓝旭高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第二十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南宁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嘉宾路2号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333房)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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