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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5 13: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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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光明置业有限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公示
2013年1月18日我局对双凤开发区境内一宗123.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地块位于双凤开发区阜阳北路与颖泉路交口,面积123.5亩,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商业43.15亩、居住80.35亩)规划容积率商业≤7.4、居住≤2.8,建筑密度不高于65%,绿地率居住≥40%、商业≥20%。出让须知约定:竞得人建设的商业总建筑面积50%自行持有,建设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五星级酒店,投资建设总建筑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的商业设施(超市或集中商业),且自行持有不得对外销售,否则,出让人按照300万元/亩追究竞得人违约责任。合肥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以200万元/亩竞得该地块。依据合肥市规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2013)第21号纪要要求,将规划中两栋公寓式酒店调整为住宅楼。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82333.3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面积为53571平方米,容积率为2.8,地上可建建筑总面积149998.8平方米,调整后居住地块容积率为3.7366,地上可建建筑总面积200178.8平方米。商业用地面积为28762.3平方米,容积率为7.4, 地上可建建筑总面积212841平方米;调整后商业地块容积率为5.6553,地上可建建筑总面积162661平方米,因规划用途和容积率调整而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013年7月24日县规划局出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联系函承办单至我局,要求测算合肥光明置业有限公司由容积率调整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经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皖国华评[2012](估)字第0811059316号评估测算,楼面地价为738.03元/平方米,应补交土地出让金2047.14万元。经长丰县土地管理委员会(2013)第6次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合肥光明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2047.14万元。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7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截止前1日通过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反馈。无异议后,我局将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0551---66680166
联系地址: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51号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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