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关于加快建设车谷产业创新大走廊
奋力打造中国车谷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持续汇聚高水平科创资源,加快建设车谷产业创新大走廊,奋力打造中国车谷,结合武汉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明确目标 到2027年,车谷产业创新大走廊建设成势见效,聚焦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核心产业,发力智慧家居、智能建造、数字经济等优势主导产业,围绕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未来新兴产业,集聚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一批高能级创新平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策源能力进一步提升,武汉经开区在武汉科创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持续夯实巩固,科技创新实力进入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方阵。到2035年,车谷产业创新大走廊全面建成,科技深度赋能产业发展,形成核心产业全国领先、主导产业行业领军、新兴产业竞相突破的创新发展局面,集聚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头部企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成为全国经开区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打造享有国际知名度的“中国车谷”。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和技术创新 1.支持创新企业梯度发展。推动科技型企业增量提质,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梯度培育成长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三年度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区内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5000元。对仅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且未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00元。对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晋为省级科创独角兽的企业,奖励20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超(含)100万元且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企业研发经费/企业销售收入)高于3%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分不同档次,对其研发经费投入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3.支持战略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我区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领域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高水平实验室。对企业牵头创建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成功获批后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后续运营期间根据企业投入及建设成效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获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获批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等“三中心两实验室”,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省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省综合型技术创新平台、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专业型研究所、省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获省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奖励50万元;获批市技术创新中心、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市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建设中试平台(基地)和概念验证中心,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中试平台(基地),在综合仪器设备投入、中试服务质效的基础上,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为区内企业提供中试服务情况,按其年度中试服务收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按照工作绩效,择优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6.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支持技术转移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专业机构开展成果转化,对高校院所等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给予承接企业1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10亿元(含)、20亿元(含)、30亿元(含)的武汉市内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四)推动双创孵化载体建设 7.支持建设高水平双创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鼓励租赁闲置厂房和楼宇建设双创孵化载体,经市级登记备案,按照实际装修改造费用的40%(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分三年(50%、30%、20%)给予双创孵化载体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支持双创孵化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孵化载体内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数量较上年度每新增1家,给予孵化载体3000元奖励;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获得产业基金股权投资且单笔投资金额超过10万元的,每新增1家,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孵化载体引进、培育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增1家,分别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5万元奖励;孵化载体内在孵企业获批市级以上研发平台,每新增1家,给予孵化载体2万元奖励。对纳入市“三创一镇”试点示范并经市级考核获得经费支持的区内载体,按照市拨经费的50%给予运营单位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9.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并认定成功的,每件产品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的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获得省商标、地理标志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1000元。 10.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创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对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专利信息高水平利用,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及专利导航项目等,经评定,按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国内外维权,对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并应对成功的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费用的5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批省、市、区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2.支持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落户武汉经开区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对科技中介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服务机构每辅导通过1家高企或1家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奖励1万元;对推动将高校院所等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给予实际成交额5%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推动技术合同在我区登记的机构,按合同登记额的0.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单位培养或引进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单位培养或引进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人员的,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单位应将不少于8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相应知识产权人才。 13.加强科技项目前置支持。新平台项目和创新服务项目,按照项目5年预期目标,结合本政策前述条款测算预计可获得的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运营需要适当提前给予“一事一议”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首次拨付比例不高于支持资金总额的50%,后期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付。 14.加强科技项目投融资支持。成立车谷科创投资基金,对经开区重点产业领域相关的初创型优质科技企业,在综合项目落户(建设或租赁场地)、购置设备、研发投入、人才引育等方面,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通过债券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保险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满足科技项目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15.加强重大科技项目培育。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项目。按照征集项目实际总投入给予1(政府):3(企业)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支持举办、参加高水平创新活动。举办行业全球峰会、国际高峰论坛等国际国内高端科技交流活动或高水平科技论坛,围绕经开区重点产业领域举办的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给予支持。举办有全国影响力的专业性高水平学术论坛、高端创新论坛、科技交流活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经管委会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专家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活动场地租赁费,活动设计、物料费、餐费、宣传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科技及知识产权展会,对企业参加由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主办的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展会注册费、搭建费、展品运输费、人员交通费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度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本政策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每年根据当年科技创新工作需要,选择性启动部分条款的政策兑现工作。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与“一事一议”政策和区内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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