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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 10: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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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糖饼的铁道胡思乱想
国铁集团发布的《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1](下称新《办法》),再次明确了铁路线路、车站、桥隧设施的命名规则,同时废止了原铁路总公司《铁路车站站名管理办法》[2](下称《旧办法》)。本文主要着眼于车站命名部分,通过新旧对比(上新下旧)的方式,简要介绍其主要变化,并就既有的相关争议问题对新《办法》进行评价。
一、总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线路、车站(含客运营业站、货运营业站、非营业站、乘降所、线路所等,不含无轨站,下同)、桥渡隧命名和更名管理工作。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的,其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对应旧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管辖车站(含客运营业站、货运营业站、非营业站、乘降所、线路所等,不含无轨站,下同)的命名和更名管理工作。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的车站命名和更名参照执行。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其车站站名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本次对适用范围的调整主要是在措辞和范围方面。旧规定仅适用于各铁路局管理的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参照执行,与国铁直通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应符合要求。新规定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国铁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对非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的适用范围增加“办理联网售票的”。所以即使是现在无法和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脱网”车站,也要遵守这一办法。
二、管理职责
均为原则性规定,本文从略。
三、命名规则
第十条【车站命名规定】
车站命名规定。
(一)车站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由反映车站所在地指位性地名或指位性地名加地理方位构成,优先适用指位性的地名。
2.字数一般不超过五个字(不含“站”字)。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规范汉字,省级民族自治区内的车站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在站房和站名牌等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以上对应原第六条、第八条,且基本继承原文。
4.原则上不应使用××城际站、××高铁站等名称。
对应原第九条,旧第九条规定车站站名不应使用某某城际站、某某高铁站、某某新城站、某某新区站等名称[3]。此次放开了新城、新区等通名的使用,但根据上下文,非行政区划的新区也属于限制使用范围,放开的意义并不大。
(二)采用地名命名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站所在地地名是指车站所在地的ZF驻地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等。
对应原第七条第(一)项,将原规定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限缩为居民区。但在后边加了一个令人遐想的“等”字。估计国铁也是不想把话说死,这个等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就看国(di)铁(fang)怎么解(chong)释(zhi)。
2.车站所在地与国家、省重点风景名胜地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且为进出该风景名胜主要集散地的,可使用该风景名胜名称命名;车站主要为国家、省重点物流园区、陆路国际口岸物流集散服务的,可命名为××物流园站、××国际港(陆港)站。
对应原第七条第(四)项,在风景区之外,追认了物流园、国际港等交通地名的命名。实例中已经有中鼎物流园、赣州国际港等站。
3.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与既有站名重名、车站距行政区划中心较远、地理方位已被使用等特殊情况时,地级及以上城市可采用城市名称后加车站所在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命名。
这一项我称之为《盐城大丰法案》(ACT of Yanchengdafeng),对应旧第十二条的“特殊情况”。原第十二条规定仅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城市名称后加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方式。新规定在将这一特殊情况授权给所有设区的市[4]以外,还明确了“特殊情况”的三种表现形式:距离行政区划中心较远、行政区划名称与既有站名重名(以上如盐城大丰)、地理方位已被使用(如北京朝阳)等。
4.同一行政区划内有多个车站时,行政区划名称应优先由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使用,且大型客运枢纽站或始发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站名一般应包含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名称。
对应原第十三条,调整用词为“优先由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使用”。同时增加大型客运枢纽站或始发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站名一般应包含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名称。这一条有点语焉不详,因为有很多大型客运枢纽并不总坐落于地级市,部分地方的大型客运枢纽在下辖或代管的县级市,明显应该是第3项的范围。但考虑到第3项是“特殊情况”,也可以理解为第4项的前提是“在地级或以上城市”的大型客运枢纽站或始发旅客列车较多的车站。比如,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延吉站,显然不能直接称之为“延边”站。
5.车站所在地地方ZF提议,经审核确有命名依据时,也可作为车站名称。
啊,简直是把充值两个字写在了脸上,这恰饭欲望太强烈了吧!广州莲花山站[5]警告![6]
四、命名流程
均为程序性规定,变动不大,本文从略。
五、更名规则
第十七条【车站更名原则】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车站名称进行变更
(一)车站所在地地名发生变化时。
(二)既有车站名称因新建车站命名需要调整时。
(三)既有车站站址因迁移需要更名时。
(四)车站站名存在误导的指位性问题时。
(五)车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提议,经审核确有必要时。
(六)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基本原样照抄原第十六条,唯一的区别是在第(三)项的既有车站后增加“站址”二字,明确车站迁移的内涵。
第十九条【相关程序问题】
这段有空再写,总之就是:地方申(zan)请(zhu)就能改。
六、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罗马字母拼写】
铁路车站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除“站”字, 拼写为“RailwayStation"外,其他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对应原第二十二条,取消了车站站名专有名词英文翻译拼写。我严重怀疑是由于深圳机场北、白云机场北这种车站在旧规定下无法有效翻译,国铁才直接取消了英文翻译——毕竟不能直接拼写成“Baiyun Airport Bei”,如果拼写为“Baiyun Airport North”,又自己打自己脸。
后记
这次的调整是意料之中的,原铁路总公司2016年给自己设置的条条框框在这些年里简直是给自己造成了许许多多奇奇怪怪的麻烦,这次也算是放开手脚了。估计这次的调整除了彻底废除英文外,应该还是比较受欢迎的。毕竟英文翻译不好要被喷、车站用英文车票不用英文也要被喷,索性就全改成拼音,国家法定转写方案,有事请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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