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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3 12: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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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3-5 严明法纪
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有时也被称为“执秩之法”。关于“执秩”二字,历来有许多不同的说法,有的认为“执秩”本身就是一部法令,比如在鲁宣公十六年传中,曾提到有晋国大夫士会“归乃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但也有人认为“执秩”其实是一种官名,如《左传》在提到狐偃“三德”时,曾说“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其中的“执秩”通常便被理解为执秩官。
如果不严格追究的话,执秩之法与执秩之官也算是相辅相成,两种说法实际上并不矛盾。“执秩之法”确立了一种新经济制度,也建立了以“亲亲上恩”为原则的官僚体系,这些体系一经建立,便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否则便很容易流于形式,设立专门的“执秩”之官也算是应有之义。同样,设立执秩之官,必然要肩负某种职责,以“执秩之法”确定其“执秩”的具体监管范围和尺度,也是理所应当。
除了要以周礼的尊卑秩序来维护经济运行和等级制度的有序运转外,“执秩”机构还有一项重大任务,便是完善并严格履行刑罚制度。这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按照当时通行的法律习惯,仲裁一个人是否有罪,其决定权通常是在社会舆论手中。贵族大夫犯了事,只要国人认为其“有德”,愿意继续支持或者容忍,便可以继续留在国内任职;就算是他犯了弑君的严重罪行,重新迎立一个国君同样可以将事情掩盖过去。
假如一个人得不到国君的支持和国人的谅解,就算他是无辜的,也是犯了“无德”的罪行,想要逃避处罚便只能流亡国外。对于这种失去权势的人,如果不是政见相左或有利益冲突而必欲杀之以后快,人们通常也不会对其斩尽杀绝。
在这种不成文的制度约定下,人人都可以是法官,只要理由足够充分,获得的支持足够多,谁都可以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杀掉或驱逐自己不喜欢的“无德”之人而不必受法律制裁。反而是国君缺乏独断专行的能力,并不掌握对大夫生杀予夺的大权,假如未能取得大众的支持而随意杀人,也会遭到大众的非议。
这样的事例在晋国并不鲜见。远如早年的共太子申生,按说并没有犯过什么严重的错误,但只因君父不喜欢,便有了无德的罪过,晋献公对其处置的措施,也不过是希望其流亡国外罢了。近有晋惠公对里克、丕郑和七舆大夫的处置,尽管他们犯下了弑君乱政的罪行,但只要国人愿意支持他们,国君便不能随意处置。再如后来在韩之战中扰乱军政、导致兵败的庆郑,司马说列出的四条罪状,桩桩件件皆有实据。但惠公因此而斩杀庆郑,不仅未能肃清纲纪,反而给自己落下了残暴不仁的罪名,甚至连其子怀公最后的失国,都能与此联系起来。即便是晋文公回国初期,面对郤芮和吕甥的叛乱,也不敢随意施行刑罚,只能待其发动叛乱之后,才敢皆秦穆公之手对其进行清算,否则难免会惹人非议。
这样的社会形态,以我们如今的观念来理解,简直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世界,但在当时人看来,却正是遵循天道自然的体现。在这种法律观念的制约下,军队纪律涣散导致战争失败,国君要承担责任,大夫扰乱秩序影响了作战部署,国君反而不能随意追责。即便是有为进取的国君,也难免会因此束手束脚,无法大力整饬纲纪,也无法对官员的实绩进行监督考核。只要这样的观念不破除,哪怕是国家财力再雄厚,三军将士再骁勇善战,也终究无法抵消自由散漫的作风造成的破坏。军队的战斗力无法有效发挥,想要取得战争的胜利便只能听凭“天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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