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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5 09: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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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第一、二批)》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芜湖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及合理利用,继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依据《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芜湖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第一、二批)》(以下简称《图则》)。
二、起草过程
(一)2022年12月26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了《方案》审查会,听取了编制单位关于芜湖市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介绍,审阅了有关成果,并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讨论。
(二)2023年4月3日,市住建局印发《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意见。
(二)2023年5月16日,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了《方案》专家评审会,经充分讨论,该方案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原则予以通过。
(三)2023年6月2日,《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上位文件
(一)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
《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7)
(二)技术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
《安徽省历史建筑普查与认定技术导则》(2019)
《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导则》(2022)
《安徽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20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三)相关规划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2018)
芜湖市域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成果(2021)
四、主要内容
《方案》共有七大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责任分工。
(二)历史建筑类型及分级保护要求。按建筑类别划分,芜湖市历史建筑的类型划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构筑物3类。其中居住建筑11处、公共建筑10处、构筑物22处。按建筑原有功能划分,芜湖市历史建筑的类型划分为宅邸民居、桥涵码头、坛庙祠堂、亭台楼阙、牌坊影壁、寺观塔幢、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名人故居、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9类。其中宅邸民居8处、桥涵码头16处、坛庙祠堂3处、亭台楼阙1处、牌坊影壁1处、寺观塔幢4处、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4处、名人故居2处、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4处。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及完好程度,按三级进行保护。每处历史建筑的分级见附表。其中一级历史建筑许加大保护力度,利用时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主要立面形式、特色结构和构件。二级历史建筑需兼顾保护和利用,不得削弱建筑历史风貌,不得改变特色结构和构件。三级历史建筑需加强利用,不得削弱建筑历史风貌,不得改变建筑特色构件。
(三)保护范围。本规划为每处历史建筑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四)核心价值要素和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历史建筑的核心要素指的是核心保护范围内,最能集中体现历史建筑价值和特色的一批构成要素,包括历史建筑的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特色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等。凡被列为核心价值要素的,不得改变原状;核心价值要素以外的部分,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改造改建。
(五)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应以保护为基础,并遵循合法利用、合理利用、多元利用、开放利用的原则。
(六)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依据历史建筑的类型、价值和保护现状,结合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方针、原则和程序,并充分考虑地方发展规划和财政可行性,制定分期规划措施。各分期规划应循序渐进,符合城市发展进程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整体保护框架。
(七)附则。明确条例起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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