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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angguo 于 2018-9-14 13:13 编辑
关于修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
http://www.ahfzb.gov.cn/index.ph ... c65cfd9f37c05000003
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一是新增了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负责人约谈的规定(第十一条)。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删去了水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并删去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原第四十四条)。
三是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与《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表述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
四是新增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五是删去了法律责任中按照排污费倍数罚款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切实解决巢湖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
一是调整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增禁止围湖造地,严格限制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第十九条)。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设施等,应当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无法达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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