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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1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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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海拉尔东街—海拉尔西街—金海路改造提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呼环政函字[2017]83号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海拉尔东街—海拉尔西街—金海路改造提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海拉尔东街—海拉尔西街—金海路改造提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请示》(辽环规院函[2017]3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你公司在该项目环评中执行下列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4a标准;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施工期及运营期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规定及修改单相关内容。
三、此标准复函适用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的海拉尔东街—海拉尔西街—金海路改造提升工程。
2017年6月20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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