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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
河南省分行开业的批复
豫银监复〔2016〕417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开业的请示》(进出银发〔2016〕446号)和《关于杨剑华代为履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职务的报告》(进出银发〔2016〕4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1—4层。业务范围核准为:进出口信贷业务(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和进口信贷等);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类贷款业务;对外担保业务;转贷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业务;贷款项下国际、国内结算和企业存款业务;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二、同意杨剑华任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代为履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职务。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你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三、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在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中国进出口河南省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2016年12月14日
河南银监局关于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分行开业的批复
豫银监复〔2016〕424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业及核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浙商银发〔2016〕5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业。该分行简称:浙商银行郑州分行;营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号;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你行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郭斌浙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丁士杰浙商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琚瑶瑶浙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三、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到我局领取浙商银行郑州分行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浙商银行郑州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浙商银行郑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2016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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