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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yan12 于 2015-7-26 13:32 编辑
苏报讯(记者 晓亮)昨天,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我市在已制定相关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将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保护、开发等,促进轨道交通管理的法治化。
作为第一个独立拥有地铁(轻轨)的地级市,我市轨道交通已经运营三年有余,目前我市1、2号线已经正式运营,总里程约51.7公里,已进入网络化运营的格局。同时,3、4号线(含支线)及2号线延伸线正在建设中,5号线即将开工建设,6、7、8、9号线及S1线等正在规划中,未来2年至3年内将有更多的线路投入运营。与此同时,轨道交通的形式不断增加,已通车一条有轨电车线路,其他有轨电车线路也正在规划和建设中,未来区域内的有轨电车线路将会不断增加,有可能出现跨区有轨电车线路。
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为适应轨道交通建设不断加快、交通形式逐渐多样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严格管理,我市将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保护、开发等。
根据《条例(草案)》,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初验合格的,可以试运行,试运行不少于三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经相关评审、批准后,可以试运营,试运营不少于一年,试运营期满后,经相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对违反条例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未制定、未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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