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5-3-19 14: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晋江乡讯】人物专访丨“晋品出海”专家谈——专访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斌彬
编者按:一年之计在于春!在2025年2月5日新春开工的第一天,晋江市“晋品出海”指挥部正式揭牌。这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在未来,晋江将汇聚各方力量,帮助企业出海抢订单、拓市场。这场出海行动既是企业突破增长瓶颈的主动选择,也是晋江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落子。然而,在国际竞争加剧、贸易壁垒高筑的当下,晋江企业如何借力政策东风、释放供应链势能?ZF又将如何为企业护航?
围绕以上问题,《晋江乡讯》社特邀全国著名专家学者就“晋品”如何出海和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展开讨论。本期刊发由记者张春媚、林思徽于2月26日在华侨大学法学院与陈斌彬教授的对话。
陈斌彬,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国际经济法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福建省XJP新时代中国特色SHZY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与金融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国际经济法学刊》《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及《光明 日报》(理论)等重要报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四部。主持包含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等在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多项,相关研究成果多次荣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记者:陈教授,您认为“晋品出海”对晋江来说有哪些优势?
陈斌彬:这个问题我觉得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待:
一是晋江的产业优势主要体现在鞋服、纺织、食品(饮料)、建材、智能装备、集成电子等方面,这些也是我们“晋品出海”主打的类型。
二是泉州SWSZF及晋江SWSZF都高度重视“晋品出海”。D的二 十 大报告把“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作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2024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 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我们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晋江是“晋江经验”的发祥地,产品出海一直是拉动晋江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是“晋江经验”的有机组成部分。再结合去年10月XJPZSJ在福建考察时关于“要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上奋勇争先”等的重要讲话,我觉得大力推动“晋品出海”正是我们泉州和晋江贯彻落实ZSJ的上述重要讲 话精神,尤其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精神的重要抓手和举措。
三是“产品出海”是指企业将其业务扩展到国外市场的过程,即将自己的产品置于国际平台上,与当地及其他跨国企业同台竞技的过程。该过程涉及产品输出、品牌运营、当地化销售(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甚至投资并购等一系列复杂活动。故而“出口”与“出海”的表述不仅是表面上的一字之差,还有内涵的不同。简而言之,出口其实是一个节点过程,即把货物卖到国外即可,至于产品在国外如何销售等在所不问。这样一来,产品最终定价权掌握在外方手里。因此从出口到出海,实质是从点到线的一个过程,是关乎产品生命全周期的一个过程。
记者:从出口到出海,是不是就是企业化被动为主动的经营策略转换?
陈斌彬:是的,出口是一种存量博弈,就是我把本国的产品卖出去,这是一种被动;那出海是一种增量博弈,我不仅要把产品卖到海外,还要思考如何占领更大范围的国外市场份额,这是由被动到主动的过程,也是观念的一种转变。不管这种观念的转变是基于企业自身求新求变的动因抑或是国内市场竞争内卷的倒逼,总的来说,今天对很多企业而言,出海已是开展国际竞争的必由之径,不出海则出局。
为此,如果我们的企业仅仅是着眼于出口,那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但企业若把产品从出口定位到出海的策略,那这家企业可以成为名正言顺的跨国公司。因为出海是要以全球化作为企业经营策略的,就必须把视野打开,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意识等都要拓展。
总之,企业产品出海不是简单把产品卖掉就了事,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目标国当地的法律、文化、习惯、规约及消费者的心理认知等多重因素。其中,法律应是影响我们企业产品能否顺利出海的最为基础性的变量。所以,今天我们来探讨法律如何为“晋品出海”保驾护航,就显得特别有意义。
记者:在您看来,“晋品”出海到目标国,在法律上要注意哪些?
陈斌彬:总体而言,我们产品出海到目标国,要注意遵循国际规则和当地国家法律。归纳起来讲,有六大核心合规支柱,其中五个是传统核心合规领域,一个是新兴合规领域。我先简要介绍下传统的合规支柱:
一是产品质量合规。合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是质量认证。产品本身除了符合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外,还要符合目标国当地的产品质量法及认证要求,尤其是欧美等国对这方面要求很多。如欧盟的CE认证、美国的FCC认证、食品行业的FDA认证等。第二是环保要求。比如产品涉及包装材料,可能还关系到当地的环境,这就需符合当地的环保标准要求,如欧盟的RoHS指令(限制有害物质)、REACH法规(化学品注册)等。第三是安全标准。一些特定产品如家电、儿童玩具等,要符合目标国对人身安全、健康安全的标准要求。如儿童玩具需符合EN71(欧洲)或ASTM F963(美国)标准。
二是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合规。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我们不仅需要注意产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像专利、商标等,不能违背目标国或第三国知识产权法令,同时也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品不被侵犯。建议像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具有技术创新性的产品,最好在出海之前就在目标国或当地市场申请专利保护。第二是技术转移合规路径。如智能装备,如某种技术,如果也是购买或转让别人的技术,那现在要出海到目标国,我们还要进行转让,这些也都要符合目标国的知识产权法。同时要特别注意一些较为敏感的技术,如我们拟转让技术可能是来自向欧美等购买的技术,而目标国有可能是正被欧美制 裁的国家,那我们这种转让要特别小心。建议可参照“去敏 感化”改造:拆分核心技术(如大疆将部分算法研发移至美国子公司);开源替代:华为欧拉操作系统(openEuler)规避GPL协议风险。第三是知识产权本土化布局。如小米在印度注册“Mi”商标防御抢注,这是在目标国申请专利/商标。如商汤科技在欧盟提交AI伦理专利案例,它是符合《人工智能法案》要求的。第四是合作模式创新。出海如果涉及到技术上的使用,建议通过合同采用技术许可授权,而非技术所有权的转移,如药明生物与德国BioNTech的mRNA技术许可协议;再者就是在技术转让中,还要符合上游技术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要求。
三是货物贸易与关税合规。我们要多了解目标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系列管制措施,包括关税与非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等。具体而言,应对路径有五条。第一是关税规避与豁免策略:要去了解目标市场的关税政策、三反一补规则,在RCEP成员国设组装厂,如比亚迪在泰国生产电池,出口日本享零关税;还有隆基绿能在马来西亚设光伏组件厂的案例,是利用东盟-印度FTA降低关税。第二是补贴政策风险管控:中国产品很容易遭到反补贴和反倾销,特别反补贴,要避免直接引用中国国内补贴文件,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可改用目标国合规补贴,如欧盟“绿色新政”基金,避免我们的产品出口到目标国会遭遇到反补贴的一种管控。第三是海关工具应用:如大疆无人机在欧盟申请“摄影器材”而非“军工产品”编码,这是一种预裁定制度(Advance Ruling)明确商品归类。第四是目标国原产地规则:如果确保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要求,还享受关税优惠如RCEP、东盟自贸区等。第五是进出口限制:特别是一些高科技产品、化工品等某些产品可能会受到出口管制或进口限制。
四是服务贸易与劳动合规。劳动合规是产品出海到目标国以后,比如要进行门店运营,那可能要雇佣当地劳动力,就要熟知当地的劳动法,尊重当地的用工习惯。这里面要特别注意目标国的本地雇佣比例强制要求,如沙特“沙特化”政策要求外企雇佣30%本国员工;文化冲突与劳工权益争议,如中资企业在非洲的“封闭式管理”引发罢工。相对应的措施有三条:第一是劳工权益合规。签订集体谈判协议(CBA),满足工会要求,如吉利沃尔沃工厂采用欧盟工会制度。传音手机在埃塞俄比亚工厂为员工提供免费艾滋病检测,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标准;第二是人力资源管理本地化。雇佣目标国高管(如TikTok聘请美国人周受资任CEO),文化融合培训(如中交建在巴基斯坦项目开设乌尔都语课程);第三是如果产品涉及海外生产或合作,还要注意履行包括ESG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CSR)要求,减少因投资没有尊重当地原住民的社会权益而给自身带来没必要的出海风险。
五是跨境资金流动与投融资合规。产品出海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去并购当地的市场网络,扩大营销网络,这里面我们就要知道目标国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和规定,尤其是对来华关键产业的投资限制。比如美国CFIUS审查、欧盟《外资审查条例》。美国反向CFIUS制度建立,重点限制“美国人”投资涉华的关键行业,如半导体芯片AI等。又如宁德时代在匈牙利投资电池工厂前,聘请当地律所评估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影响。此外,反洗 钱(AML)与跨境税务合规(如BEPS国际税改)。拜登执 政期间,多次对国际银行在美设立的机构开出巨额罚单,在执 政后期,因违反了反洗钱合规和经济制 裁合规义务而开出的罚单数显著增加。
建议我们企业可以优化融资结构设计。如混合融资,利用政策性银行(国开行)贷款+目标国主权基金(如沙特PIF)降低政治风险。中广核英国核电项目引入法国电力集团(EDF)作为合资方,规避英国外资审查。善用税务合规工具,转让定价文档应对“双重征税”,或者利用中国香港、新加坡离岸架构进行资金池管理(如海尔集团跨境资金归集系统)。
记者:以上是五大传统核心合规支柱,还有一个新兴核心合规支柱是什么?
陈斌彬:这个新兴合规领域是数字与数据合规。当今已经是数字经济全球化,很多企业必须要特别注意产品出海还伴随着数据流动,因为现在已经发展到了数字贸易。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与传统的资金、技术、劳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并驾齐驱。我们国家对数据出境有《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三法,尤其是《数据安全法》,涉及到一些重要数据,可能要进行一个出境评估。所以说出海必然伴随着跟产品相关的信息乃至研发信息。比如说人家要了解食品的构成,你要让人家觉得这食品安全,吃了没问题,那你要用数据来说事,这就伴随着数据跨境的流动,所以流动中就有两个问题:首先我们要进行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我觉得这是很多企业现在意识淡薄的一点。那你想想,可能个别企业的数据你觉得不是特别重要,但是当很多数据汇集起来,它就形成一组重要的数据。因此企业出海之前,我们要注意是否遵循《数据安全法》,做一个数据评估。第二个的话,有些数据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还要符合目标国数据的合规要求。比如说欧盟有个很重要的通用数据保护规则叫GDPR,欧盟现在27个成员国都对这个很重视,所以当我们企业在目标国落地生根之后,要再进行开拓,开拓目标国境内的其他省份市场,数据要进行收集,转让或迁移回国内,还要符合目标国当地的数据合规要求。
总的来说,出境第一个要符合我们国家的安全评估要求,第二个是到了目标国要符合当地数据的合规要求。特别要注意不能触及有当地数据的一些隐私,如消费者个人隐私。再一个是要符合数据本地化存储,因为企业出海以后成了跨国公司,那总部要获取目标国的数据和销售情况,这里面就涉及数据回传中国。你要提高认识,要有那个风险意识,可以去看看TikTok欧盟用户数据存于爱尔兰甲骨文服务器的案例,还可以参考下欧盟GDPR框架下对跨境电子传输内容审查的立场和实操,以及韩国较成熟的MyData平台。但也不是说数据绝对不能出现,是要符合人家要求才行,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商务,就是数字化服务要遵守目标国的保护法规。
记者:那关于数据重要与否,我们要如何判定?
陈斌彬:现在关于什么是重要的数据,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我们国家在2022年出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4年有《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这两个规章就是目前我国对企业数据出境评估进行管制的最直接立法,整体上对评估的管制基调趋于宽松,减少了很多原本是重要数据的评估。但在这里,我还是要给企业提个醒,如果涉及到品牌或技术出口,相关数据还是很可能会构成重要数据,仍要注意是否有要进行出境评估的风险。
记者:除了这六大核心合规领域,陈教授,关于晋江企业在出海中的风险,您还有什么想建议和提醒的?
陈斌彬:我们还可以重点关注下信用以及熟悉物流与运输法规。产品出海要通过物流这样的运输方式,就要遵守国际的物流运输规则,比如海上运输,要遵循《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如果是公路和铁路的运输,要遵循《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之类的,那如果是跨境电商航空,要遵循《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在内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就是这些配套也要特别注意,确保货物保险和运输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记者:万一碰上了合同纠纷,我们有什么解决方式呢?
陈斌彬:对,我觉得这个也是稍微要提到的点。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当中,要明确标的物、品质规格、数量价格、装运交货、付款保险、商品检验检疫及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基础条款,特别是要写清楚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对于前者,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各自所在国法律,也可选择适用一些国际贸易惯例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作为准据法。当然,有可能的话也可以尽量选择适用中国国内法。对于后者,常规方式就是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自不待言,无需赘言。对于仲裁双方也可书面选择各自所在国内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第三方仲裁如国际商会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在诉讼上,如果在外方没异议情形下,建议我们也可以尽量选择中国国内法院。比如可以约定选择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我国于2018年已在西安和深圳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的特色是将诉讼、调解和仲裁纳入其中,形成“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可以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但缺点是协议接受该法庭管辖门槛较高,需要满足包括交易标的额超过3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当然,如果不符合该条件的,选择国内其他法院来解决也是可以的。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总而言之,在出海之前还是要做好准备工作的,甚至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以咨询一些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如律师事务所、认证机构、会计师和税务师等,做好充分准备拟定好合同。万一担心还是会碰到风险,建议可以购买贸易相关的信用风险、出海的产品保险等,不过最重要的还是要注意数字和数据合规。最后,我希望我们的企业能够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减少风险,出海顺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