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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20: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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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iceGZH 于 2020-3-13 20:42 编辑
国 务 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 民政 府,国务 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 的十九 届四 中全会和ZY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 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 务 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 务 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 务 院授权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政 府批准;按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 务 院授权各省、自治 区、直辖 市人民政 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 务 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 务 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 府制订并报自然 资源部备案。国 务 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 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 务 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 治区、直 辖市 人民政 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 区、直辖 市人民政 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 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 务 院报告。
国 务 院
2020年3月1日
这个也是广州的重大利好,南沙、黄埔、番禺等地如果缺少建设用地,省里应该会优先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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