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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晚报讯 记者从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获悉,由于与国务院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重大差异,我市拟废止《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合肥市的《办法》与国务院的《条例》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比如在实施主体和程序上不同。《办法》确立的是拆迁许可制度,房屋拆迁单位只要取得了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可实施拆迁,而《条例》取消了拆迁许可制度,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是征收主体,征收决定是行政决定行为。
同时在货币补偿方式上也不同。《办法》在货币补偿款上确立的是房地产市场评估基础上核定货币补偿基准价即区位补偿价,再根据房屋造价和成新情况,确定具体货币补偿款,也就是说没有充分考虑到房价的变动。而国务院《条例》确立拆迁货币补偿款须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并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但又不搬迁的,市县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废除了以往规定的行政强拆行为。
另据了解,在申请废止《拆迁办法》的同时,合肥将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过程,加快《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修改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行为予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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