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sangguo 于 2015-8-27 13:28 编辑
S1505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日内,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筑面积8.52万平方米的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的代建协议。协议须由包河区政府作为见证。否则,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协议须明确建设内容、双方责任、安置房建设履约保证金、交房日期等具体内容,相关要求执行包河区政府、安徽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江淮客车生活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等相关要求的函》。
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安置房所需通道,由竞得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按2500元/平方米承担建设费用。
S1505号地块竞得人须承担安置房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前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用差额约3204万元(计算安置补助费用差额的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基数为63565.10平方米,不含结构补差、补齐套型、增购面积,最终数额应以包河区政府组织审计结果为准)。
S1505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含安置房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评分
-
1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