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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年7月1日实施 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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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0: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ngguo 于 2013-6-20 16:43 编辑

市政府chutai《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近日,市政府颁布chutai《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通则》),自2013年7月1日在我市开始施行。

随着我市空间发展战略的调整、城市建设品味的提高、城市建设精细化要求的不断提升,《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别是《规定》不包括规划编制的相关内容,使得近年来我市相关规划编制一直缺乏明确的准则指引。另一方面,《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相继chutai施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国家标准和规范也进行了调整,亟需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发展实际对《规定》开展修订。

市规划局高度重视《规定》修订工作,为制定出高质量、符合我市实际、能够有效指导我市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的政府规章,及时成立了立法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举全局之力开展修订工作。立法小组认真调研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多次征求县区、有关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并学习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拟草了《通则》(送审稿),并会同市法制办就《通则》(送审稿)涉及的各类标准、参数与近百项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了逐条比对。期间,专门邀请省住建厅、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深圳、上海、天津等地相关专家多次进行了论证。由于立法质量较高,2013年1月《通则》(送审稿)顺利通过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于6月初chutai,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通则》共分总则、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建筑与景观风貌、地下空间利用、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综合防灾和附则十章,约7万字。相比《规定》增加了大量规划编制准则的相关内容,在规划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方面,一方面,保留了《规定》的大部分条款,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同时删除了《规定》中部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条款(如开放空间奖励面积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国家、省立法规范未涉及或者仅有原则规定的部分,结合实际增加了大量规范和指标要求。《通则》坚持创新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规划的引领作用。如城市发展空间布局等内容;坚持总结和提升我市近年来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色建筑、垂直绿化等方面的内容;《通则》坚持既作为规划编制标准又作为管理依据的原则。坚持规划管理的精细化,提升城市品位。如景观风貌控制、公共自行车交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带状公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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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1: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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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11: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1.1城市景观
(1)自然景观
1)重点保护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严禁破坏性的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等建设行为。
2)采用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之间的联系,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
3)维持自然景观资源要素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4)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要素地区设置时,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进行处理。
5)自然景观周边地区宜建设低密度的建筑;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禁止板式建筑。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宜大于75米。
(2)历史景观
1)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保护和协调规划,确定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2)代表本市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禁止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延续原有的建筑风貌及特色。
5.1.2城市天际轮廓线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等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天际轮廓线。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山体前建筑物的高度应保证山顶部分的20%不被遮挡。

(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5.2 街区控制

5.2.1街道空间
(1)街道空间分为主街和辅街,主街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有一定的倾斜角度。
(2)街道断面设计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的敷设要求。
5.2.2街道设施
(1)街道设施是主要包括地面铺装、路缘石、照明、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电话亭、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
(2)地面铺装应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盲道、轮椅等的使用。人行道地面铺装材料宜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并具有防滑性。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0.15米。
(3)街道的照明设施应通过两个高度的光源或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专门为行人照明的设施,满足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且应避免过度照明。
(4)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人行道和建筑物之间不宜设置过宽的绿化带。绿化带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灌木应不高于0.5米;以直接种植于地面为主,不宜设置盆栽和额外材料的围栏。
(5)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识、电话亭、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绿化设施带宽度应不小于1.5米,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6)为行人提供指引信息的各类公共标识应统一设置在道路交叉口。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区,户外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3.1 新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与项目周边地块的地形、建筑统筹规划、综合研究。
5.3.2 城市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应错落有致、主次分明。重要地段的地标建筑应作为天际轮廓线的控制点,周边建筑应与之协调。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无法进行群体高度变化的,应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的变化。
5.3.3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布局应顺应城市道路走向。建筑山墙面向城市道路的,应将山墙面作为建筑主立面进行设计。道路交叉口建筑主墙面应处理好与较高等级道路的关系。
(2)沿城市主次干路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住宅建筑阳台应全部封闭,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3)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冷却塔等有碍城市景观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开闭所宜布置在地下室,住宅建筑等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4)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确需修建的,应采用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退让部分密植绿化。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
5.3.4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1)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确定并符合表5.3.4的要求。

表5.3.4带状商业设施长度比值表

           对外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长度比例 10%     10%     30%    40%    70%

(2)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4)住宅小区内商业与居住功能应相对分离,应将商业集中布置或按商业内街布置。
5.3.5 滨水空间的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滨水空间建筑布局应统筹考虑建筑退让、高度、朝向和体量等要素,由远至近应形成层层叠落的天际轮廓线。
(2)滨水沿岸建筑应适当降低建筑密度,保证视觉通透性。
5.3.6住宅小区应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不计入建筑面积。
(1)架空层总面积不宜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
(2)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5.4 建筑单体

5.4.1 沿城市主次干路建筑应综合考虑建筑的挺拔感和稳重感,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面宽不得超过40米;地块内部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米。
(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主次干路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0.3。
5.4.2 建筑立面元素应上下协调,宜以竖向线条作为主要元素,主立面落地,材质与色彩协调统一。
5.4.3 沿城市支路、商业街区宜布置骑楼建筑。
(1)骑楼人行通道应沿建筑所临的城市道路一面通长设置,人行通道的净高、净宽应不小于4米。
(2)骑楼人行通道不得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5.4.418层以上高层住宅的阳台应全部封闭。

5.5 建筑附属物

5.5.1 建筑物的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
5.5.2 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
5.5.3 屋面上设置的冷却塔、水塔、太阳能设施、风机等可见设施应与建筑立面整体设计。太阳能设备色彩与纹理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其附属设备应做好遮蔽处理。
5.5.4 楼体广告、招牌应与建筑单体整体设计,商业建筑广告总面积占建筑沿街立面总面积的比例不宜超过20%。行政办公、居住建筑和教育设施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6.1 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3种。
5.6.2 建筑外墙宜采用环保涂料、环保人工石材、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天然石材等装饰材料。
5.6.3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5.6.4 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4)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6.5 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影响建筑造型;
(2)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
(3)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设施,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整体上为低照度区,应限制景观照明。

5.7 绿色建筑

5.7.1 以滨湖新区等区域为试点,推广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城区。
(1)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内的新建建筑,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应达到30%以上。
(2)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5.7.2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标准:
(1)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2)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4)政府办公楼、国宾馆、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7.3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1)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设置应急光伏发电设施;城郊荒山、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大型光伏并网发电站;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2)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等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屋面荷载满足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每3万平方米屋面对应地面区域预留150平方米空间作为光伏配电房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3)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5.7.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设计雨水利用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1)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
(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专题论证后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广场、公园、人行道、绿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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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用地分类

2.1.1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2.2 城市空间布局

2.2.1总体要求
(1)遵循城乡统筹、绿色低碳、生态宜居、节约集约、功能混合和立体开发的基本原则。
(2)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3)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2.2.2市域空间布局:各类用地规划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2.3主城区空间布局:完善、提升“141”城市空间结构;各组团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突出组团中心的形成;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2.2.4副中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注重城市风貌,提升城区品质,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2.5产业新城空间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2.6环巢湖特色城镇空间布局应体现城乡统筹生态示范特色。
2.3 基本生态空间
2.3.1实行基本生态空间保护制度。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得批准新建建设项目。确需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组团隔离带
(1)城市组团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2)组团隔离带绿地可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使用。保持组团隔离带的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宜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
(3)组团隔离带绿地宽度不宜小于500米,有条件的不小于1000米。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4.1公园绿地
(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资源;
2)占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5%;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75%;
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10米;
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为0.5千米至1千米;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0.4公顷,服务半径为0.3千米至0.5千米;
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75%;
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应不小于65%,服务半径为300米至500米。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75%,可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8米,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8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2.4.2防护绿地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200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40米,干渠绿带不小于30米,支渠绿带不小于15米。
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95%。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4.3附属绿地
(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5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6米;

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应为开放式绿地,且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2)新建住宅小区的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的属性,采用分级设置:
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40%;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5个百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宜提高不少于5个百分点。
2.4.4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2.4.4。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10%。
(5)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2.4.5公共活动广场
(1)市级中心广场结合省、市政务中心布置,形成综合景观轴线。
(2)县区级中心广场结合县区级政务中心布置。

(3)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

2.5 居住用地布局

2.5.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保障性住房应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2.6 工业用地布局

2.6.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3)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4)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总投资额等指标核定。
2.7.1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2)宜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布局;
(3)宜建设多层或高层普通仓库。
2.7.2 危险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
(2)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规范等要求;
(3)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2.8.1商业功能区
(1)主城区打造一中心一商务带的都会级商业功能区;四个组团打造四个市级商圈;在城区内部结合用地布局建设若干片区级商业中心和特色商业街。
(2)副中心城区分别建设市级商圈。
(3)产业新城分别建设片区级商业功能区。
(4)结合现有商业特色,布局特色鲜明的商业街区;商业街区改造不宜大拆大建,应注重“老字号”的保护。

2.8.2专业市场
(1)以大宗基础物资(钢材、汽车、建材、农副产品)为主的专业市场应布置在主城区边缘、交通便捷的区域。
(2)生活型(家居、服装、日用)为主的专业市场宜布置在便民、交通便捷的区域。
(3)特大型专业市场(用地大于1平方公里)选址应进行专项论证。
(4)二环路以内的大宗基础物资专业市场应逐步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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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设施。
3.1.2 公共服务设施宜按市级(含省市共建,下同)、县区级(含市区共建,下同)和社区级三级配置。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2.1公共文化设施
(1)省市共建的大型文化设施宜集中布置在滨湖新区。
(2)各城市组团中心或副中心宜集中布局县区级文化中心。
(3)注重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打造工业创意街区。
(4)发掘地方传统民居文化,打造民俗特色文化小城镇。
3.2.2体育设施
(1)省级体育中心宜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布置在环巢湖区域。
(2)各城市组团中心或副中心宜集中布局县区级体育中心。

3.2.3教育设施
(1)教育设施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
(2)职业教育院校宜结合相关产业园区布局。
3.2.4医疗卫生设施
(1)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之间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3.2.5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与医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1社区级公共设施应满足人口规模的服务需求,具体配置等级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3.3.2现有医院、学校等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3.4.1 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3.4.2 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3.4.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
3.4.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3.4.5 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3.4.6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表3.4.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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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控制

4.1 地块容积率

4.1.1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4.1.2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4.1.3 建筑基地未达到本通则4.1.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
4.1.4 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工业研发类项目,其厂房和研发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4.1.5工业用地范围内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应大于1.0。

4.2 建筑间距

4.2.1 编制规划时,应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4.2.2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节能等因素确定。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主朝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4.2.3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4.2.4 住宅建筑应在规划方案审定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4.2.5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C。
4.2.6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2.7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住宅,且南侧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含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3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倍);南侧建筑高度超过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6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3倍)。
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
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3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
4.2.8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40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3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4.2.9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且应不小于8米;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6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且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6米。
(3)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
4.2.10 低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应不小于8米。
4.2.11 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3)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4.2.12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3)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应不小于13米。
4.2.13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0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分别不宜小于13米、9米、6米。
4.2.14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建筑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4.2.15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4.2.16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且与住宅建筑贴建的墙面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应不开窗。
4.2.17受遮挡含居住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建筑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2.18 上述建筑间距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4.2.19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4.2.2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已注明不能满足规定日照要求的房屋,不宜作为商品住宅出售(分配)。确需出售(分配)的,建设单位在销售(分配)时应向购房户(分配的住户)书面说明。

4.3 建筑退让

4.3.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边侧的民用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通则。
4.3.2 相邻东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建筑。
4.3.3由高、多、低层等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时按最高类别执行。
4.3.4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规划建筑规定日照间距。
(2)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退让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应不小于8(3)米;
2)退让南界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多(低)层建筑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应不小于4(2)米。
(3)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内布置的多(低)层住宅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退让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8(3)米;
2)退让南界距离按退让建筑物中心线取平均退让值满足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平均退让值应不小于4(2)米。
(4)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退让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应不小于6(3)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8(3)米;
2)退让南界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3(1.5)米,居住建筑应不小于4(2)米。
4.3.5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该建筑与其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应不小于5(3)米。
(2)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非居住建筑,距其东、西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2(6)米;相邻单位为现状永久性非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时,最小值可为6(3)米。
(3)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2(8)米。
4.3.6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
4.3.7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并满足4.3.6的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1)退让北界应不小于20米;
2)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0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8米;
3)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
(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4.3.7第(1)项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根据现状(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4.3.8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2)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4.2.8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4.3.9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3)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的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4.3.10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划定道路绿线的,不得占压绿线。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4.3.1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3.11所列值。
(2)退让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4)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7)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8)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9)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4.3.12新建铁路与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及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新建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3.13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千伏至10千伏5米; 35千伏至110千伏 10米;
150千伏至220千伏 15米; 330千伏至500千伏 20米。
4.3.14 建筑退让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表4.3.11规定的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至100米(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应在不小于10米的基础上,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4.3.15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国道、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3)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4)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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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1:44:46 | 显示全部楼层
5.1.2  城市天际轮廓线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等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天际轮廓线。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山体前建筑物的高度应保证山顶部分的20%不被遮挡。

  (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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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凝远殇寂


    亮点,就在这句话中,滨湖的天际线估计还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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