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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22: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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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职能,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各项重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重要政策,解决轨道交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确保建设进度、安全、质量等各项目标的实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地房屋征收协调、工程建设、资金筹措、运营管理及综合开发工作。
(二)全面施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主要职能为:(1)开展轨道交通项目手续报批等前期工作;(2)研究制定项目投融资方案,开展投融资工作;(3)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4)负责建成后的轨道交通项目的营运和管理;(5)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土地房屋开发、资产经营等。
(三)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措施,对涉及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事项,按照“手续最简、效率最高”的原则,由市级部门统一管理。在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前提下,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环保、水务、园林、人防、消防、文广新等部门,各自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轨道交通项目联合审批事项;市质监、房管、气象、文物等其它涉及轨道交通审批事项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和服务;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等单位各自明确一名领导,协调建设中管线迁改及运营中水电供应的保障问题。
(四)加强各区(含高新区、正定新区,下同)的配合。各区建立健全区轨道办职能和工作机制,充实机构,稳定人员,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房屋征收、施工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关事宜的协调和落实,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区轨道办业务上接受市轨道办的统一调度。
(五)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市政府采购中心牵头、市监察部门配合,对轨道交通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部门牵头、市安监部门配合,做好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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