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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cf 于 2012-9-29 04: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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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12〕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入驻武进,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商务楼宇开发建设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在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独立开发建设主体。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审核确定。
(二)入驻商务楼宇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并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入驻在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商务楼宇内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新建商务楼宇
1.鼓励企业在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规划区域内建设商务办公楼宇。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土地挂牌起拍价为50万元/亩。开发企业楼宇自持面积必须超过50%。楼宇高度在200米以上的,其自持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并每亩奖励20万元;楼宇高度在100米至200米的,其自持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70%,并每亩奖励10万元;楼宇高度在50米至100米的,其自持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楼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其自持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25%。
2.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商务办公大楼除根据规划应为商业用房之外的面积,均应为办公面积。如开发企业需在建筑内配建3星级及以上酒店,相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3.打造“绿色建筑”。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内所建楼宇必须采用可再生能源,并且必须为一星以上绿色建筑。具体奖励政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1〕136号)执行。
4.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企业受让地块红线内由开发建设企业负责建设,红线外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及景观由西太湖生态休闲区统筹规划建设。
5.开发建设企业在竞买土地时需按100万元/亩缴纳建设保证金,建筑开工达到正负零时,返还50%。在合约规定的建设期内竣工并通过验收,返还剩余50%。竞得土地后18个月内未开工建设至正负零的,由区政府以出让合同价收回土地并没收建设保证金。
(二)鼓励商务楼宇做大做强
入驻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年实缴税收(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下同)达到1000万元的楼宇,享受以下政策:
1.新注册企业入驻,第一年每平方米实缴税收超过800元的,区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第二至第五年实缴税收以上年为基数,基数部分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比上年新增部分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2.原区内企业搬迁至商务区,在扣除上年度实缴税收基数及增长15%部分后,区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第二至第五年扣除上年度实缴税收基数及增长15%部分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
3.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及石油、煤炭、烟草等控制性行业企业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4.鼓励引进企业总部。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100强等境内外大型企业在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设立总部的,对企业引荐者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大型企业总部的,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区另外制定优惠政策。
(三)鼓励打造“品质楼宇”
1.提高商务楼宇“三率”。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三年内,入驻率(企业入驻楼宇的总面积占该楼宇的纯商务面积的比例,达到70%以上、入驻企业的注册率(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我区注册家数占已入驻该楼宇的企业总家数的比例,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达到90%以上、纳税率(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我区实际纳税的企业家数占已入驻该楼宇的注册企业家数的比例,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达到75%以上,给予开发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培育“亿元楼宇”。在满足提高商务楼宇“三率”前提的基础上,对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实缴税收总额达到1亿元的楼宇,给予该楼宇开发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实缴税收总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楼宇,给予开发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1.成立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及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西太湖生态休闲区,由西太湖生态休闲区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凡享受上述政策的商务楼宇开发建设企业和入驻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3.对同一事项与商贸业、工业、科技、开放型经济、物流等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4.凡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商务楼宇入驻企业原则上不得变更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2012年1月1日以后入驻西太湖总部经济商务区商务楼宇的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必须与国地税设置的相应分局管辖范围一致。
5.上述相关税收奖励政策,按区、镇、开发区财政体制承担,其余奖励在西太湖生态休闲区体制结算资金中列支。
6.在6月底前注册并入驻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政策;7月后注册并入驻的企业,可以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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