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3-7-22 18: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县丞移驻县城之外均是因距离县治遥远 , 纳粮、听讼均有不便的缘故。分征县丞“分割都鄙”,从而在县下形成了两个赋税征收区 : 一个是知县直接经理区 ; 一个是县丞经理区。
分征县丞具有刑名钱粮之责 , 除命盗之案须县审办外 , 其他都是独立于县之外的特殊行政区 , 与知县职任近乎相同 , 微有差异。分征县丞所收钱粮是独立征收、独立上缴的。分征县丞除钱粮外 , 还有征收杂税权。钱粮分征现象。钱银改归知县征收以后 ,“粮”仍归县丞征解 , 出现了“钱”与“粮”的分解现象 , 这也是清代出于因地制宜目的而产生的地方实践的灵活性。
这一机制的受益者是减轻钱粮负担的知县和获得钱粮之权可以上下其手的县丞 , 而利益受损的是县里的吏胥。他们失去了在钱粮征收中插手的机会 , 因此最为反对。
县丞分驻使胥吏深感不安的根本原因正在于分辖区在“刑名钱粮”上的独立性。而这一事件的极力推动者——知县 , 与极力阻挠者——吏胥之间的较量 , 恰恰鲜明地反映出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政治生态的影响。当然 , 县丞官职卑微 , 承担钱粮重责 , 往往力不从心 , 易受豪强宗族约束。如罗溪县丞 , 驻扎之地即十七都 , 黄姓聚族之乡 , 黄姓一族有万余人 ,“素恃豪强 , 历任县丞受其挟制 , 署中所用胥役人等非黄姓之人不得充当”,以致其包揽承充 , 在当地大行其道。
为何不设县而仅设佐杂 ? 主要考虑的是经费问题。设县要设立州县正印官及佐杂官 , 必须建造城池、仓廒 , 花费极大 , 如果该地必须设官弹压 , 附近州县兼管不易 , 而该地形势又非极端紧要的情况下 , 设立佐贰并划分辖区是一个选择。待该地开发成熟 , 再升为县 ; 若相安无事 , 则保持现有县辖区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