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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玉林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玉豸村,名山街道二泉村、和睦村、绿杨社区、太阳村等3个街道7个村社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及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6个地块:
地块1位于玉林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8、19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及岭塘村第1、6村民小组的有林地以东,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5、18、19村民小组的有林地以南,南江街道岭塘村第6、15村民小组的有林地、水田、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三)及广西省道S212以西,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2、6、8、9村民小组的有林地、其他草地、旱地、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2、5、6、7、8、9、15、18、19村民小组,面积约242.85亩,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辖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6、7居民小组的坑塘水面、旱地及玉豸村第8、1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东,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6、7居民小组的坑塘水面以南,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6居民小组的坑塘水面及玉豸村第8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其他草地以西,城西街道玉豸村第8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07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6、7居民小组,玉豸村第8、19村民小组,面积约50.75亩,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3位于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太阳村第1、2、3、4、5、6、7、8、9、10、11、12、13村民小组的水田及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以东;名山街道二泉村第6村民小组,太阳村第1、2、3、4、5、6、7、8、9、10、11、12、13村民小组,和睦村第4村民小组等名山街道3个村15个组的水田以南;名山街道和睦村第4、5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师范学院东校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以西;名山街道太阳村第1、2、3、4、5、6、7、8、9、10、11、12、13村民小组,绿杨社区第2、7居民小组等名山街道2个村社15个小组的水田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二泉村第6、9村民小组,和睦村第1、3、4、5村民小组,绿杨社区第2、7居民小组,太阳村第1、2、3、4、5、6、7、8、9、10、11、12、13村民小组,面积约530.11亩,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
地块4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四)以西,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四)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绿杨社区第8、9、10居民小组,面积约40.71亩,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
地块5位于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以东,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绿杨社区第10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以西,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玉林市201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绿杨社区第10居民小组,面积约0.10亩,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
地块6位于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和睦村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玉林市2016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及玉林师范学院东校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八及玉林师范学院东校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以西,名山街道和睦村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1年第二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八、玉林市2011年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以北。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名山街道和睦村第8、9、10村民小组,面积约24.44亩,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
此次拟征收以上6个地块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2、5、6、7、8、9、15、18、19村民小组;城西街道新团社区第6、7居民小组,玉豸村第8、19村民小组;名山街道二泉村第6、9村民小组,和睦村第1、3、4、5、8、9、10村民小组,绿杨社区2、7、8、9、10居民小组,太阳村1、2、3、4、5、6、7、8、9、10、11、12、13村民小组。拟征收涉及玉林市辖区3个街道7个村社41个小组集体土地面积共888.96亩。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5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6〕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
补偿标准
水田
53600元/亩
旱地
52300元/亩
果园
52300元/亩
有林地
52300元/亩
灌木林地
52300元/亩
坑塘水面
54500元/亩
农村道路
52300元/亩
沟渠
52300元/亩
设施农用地
52300元/亩
农村宅基地
53600元/亩
其他草地
21440元/亩
裸地
21440元/亩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公寓房或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
(四)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四、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5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公告内容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玉林市征地办公室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2804619。
玉林市 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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