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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nvyKOP 于 2017-8-14 20:53 编辑
第1条 编制目的
原条文“2008年以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芜湖城 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在指导芜湖市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芜湖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为抢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新一轮行政区划调整的重大机遇,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打造三个强省(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生态强省)、建
设美好安徽的要求,特编制《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调整为以下内容:
“2013年以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芜湖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在指导芜湖市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芜湖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为抢抓“一带一路”、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安徽省“四创一建”(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创建城市特色风貌、创造城市优良环境、创优城市管理服务,着力打造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的总体要求,特对《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进行调整。”
第5条 规划期限
原条文“近期到2015年,中期到2020年,远期到2030年;远景展望到X年”调整为“近期到2020年,中期到2025年,远期到2030年;远景展望到X年。”
第6条 规划层次
1、市域
原条文“即芜湖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和南陵县,总面积约5988平方公里”调整为“即芜湖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和南陵县,总面积约6026.05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
原条文“芜湖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及无为县二坝镇、汤沟镇和白茆镇辖区范围,总用地面积约1413.37平方公里”调整为“芜湖市区行政管辖区范围除白茆镇黑沙洲、天然洲部分辖区范围,总用地面积约1418.17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
原条文“芜湖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及无为县二坝镇和汤沟镇辖区范围,总用地面积约1290.37平方公里”调整为“与城市规划区范围保持一致,总用地面积约1418.17平方公里。”
第40条 中心城区范围
原条文“芜湖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及无为县二坝镇和汤沟镇辖区范围,总用地面积约1290.37平方公里”调整为“与城市规划区范围保持一致,总用地面积约1418.17平方公里。”
第41条 “空间增长边界”调整为“城市开发边界”
原条文“城市空间增长边界为:东侧和北侧为芜湖市域界线;南侧为市区界线;西南侧为长江、长垄山和浮山山体界线;西侧为北沿江高速及汤沟镇域西边界,边界内控制用地面积约1179.64平方公里,可用地面积约997.97平方公里”调整为“城市镇开发边界为:东侧和北侧为芜湖市区界线;南侧为市区界线;西南侧黑沙湖、南塘胡和浮山山体界线;西侧为北沿江高速及白茆镇域西边界,边界内控制用地面积约901.6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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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4 《芜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2017年调整版)公示--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主办
第44条 江南城区发展引导
原条文“2030年江南城区城市人口规模21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15平方公里”调整为“2030年江南城区城市人口规模219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19平方公里。”
第45条 江北新城发展引导
原条文“2030年江北新城城市人口规模2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0平方公里”调整为“2030年江北新城城市人口规模11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1平方公里。”
第46条 龙湖新城发展引导
原条文“2030年龙湖新城城市人口规模4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45平方公里”调整为“2030年龙湖新城城市人口规模5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50平方公里。”
第48条 建设用地构成
原条文“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80平方公里。其中:居住用地约占28.9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约占8.1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占8.87%,工业用地约占22.53%,物流仓储用地约占3.2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约占12.06%,公用设施用地约占1.92%,绿地与广场用地约占14.29%。”调整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80平方公里。其中:居住用地约占25.6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约占7.3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占10.10%,工业用地约占25.26%,物流仓储用地约占3.9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约占12.23%,公用设施用地约占1.13%,绿地与广场用地约占14.34%。”
第49条 居住用地
原条文“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81.12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8.97%,城市人均居住用地为28.97平方米”调整为“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71.86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5.66%,城市人均居住用地为25.66平方米。”
第50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原条文“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2.79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14%,城市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8.14平方米”调整为“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51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7.33%,城市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7.33平方米。”
第51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原条文“规划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24.84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87%,城市人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8.87平方米”调整为“规划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28.28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0.10%,城市人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为10.10平方米。”
第52条 工业用地
原条文“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63.09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2.53%,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为22.53平方米”调整为“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70.73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5.26%,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为25.26平方米。”
第53条 物流仓储用地
原条文“规划物流仓储用地面积为9.02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22%,城市人均物流仓储用地为3.22平方米”调整为“规划物流仓储用地面积为11.07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3.95%,城市人均物流仓储用地为3.95平方米。”
第54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原条文“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33.76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2.05%,城市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为12.05平方米”调整为“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34.23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2.23%,城市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为12.23平方米。”
第55条 公用设施用地
原条文“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5.38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92%,城市人均公用设施用地为1.92平方米”调整为“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3.15平方公里,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13%,城市人均公用设施用地为1.1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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