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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2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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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G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G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呼交发[2015]353号)及由内蒙古新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项目已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出具的《关于同意开展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协力气段公路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内发改基础函[2013]307号)、自治区国土厅出具的《关于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内国土预审字[2015]79号、自治区住建厅出具的《关于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工程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4]585号)、自治区水利厅出具的《关于G110国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工程水土保证方案的复函》(内水保[2014]292号)以及自治区文物局出具的《关于G110国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工程沿线文物调查意见的批复》(内文物发[2014]444号)。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境内,为改扩建工程,线路穿越赛罕区、新城区、回民区和土默特左旗,线路地理坐标为东经111°19′56.7″~111°49′41.6″,北纬40°45′13.4″~40°53′09.1″。起点位于罗家营互通西侧现有G110线集宁至呼和浩特段旧路改扩建工程终点K492+468处,终点位于土默特左旗G110线毕克齐至协力气段起点(毕克齐镇三间房村西侧)。主线全长51.60km,新建大桥6座共2125.6米、中桥2座共171.2米、小桥34座共587米、涵洞112道、通道39座共722.5米、分离立交7座、互通立交1座、平面交叉17处、收费站1处、治超检查站1处、养护工区1处,工程永久占地259.35平方百米。项目总投资336397.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82.4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3.41%。
我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聘请专家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评审会,结合《报告书》给出的结论,评审专家及技术审查委员会认为项目选线合理,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项目建设可行;据此,审批委员会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由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采取水土治理措施,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大青山前坡150平方公里生态建设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严禁设置任何形式的施工营地、取弃土场及拌合场等可能影响相应功能区功能的设施。项目所用商砼水泥和铺路沥青等混合料须由有资质单位供给,严禁自建水泥搅拌站和沥青拌合站。项目施工营地须设置防渗卫生厕所,同生活污水定期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
2、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安排施工时间,高噪声、高振动施工机械远离敏感点布设并采取挡护、减振措施。进一步优化线路选线,尽量远离或避免穿越村庄、城镇等噪声敏感区,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对运营期噪声预测超标的路段须采取铺筑低噪声路面、限速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源强。对主线经过敏感点的路段须设置声屏障和对相应敏感点安装隔声窗相结合的降噪措施,对主线及连接线噪声超标的其余敏感点安装隔声窗。运营期加强敏感点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建成后道路两侧应设置围挡并全线封闭运营,同时在道路两侧分别设置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路沿线的土地利用规划,严禁公路两侧新建商业、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3、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营地应远离水体布设,严禁施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桥梁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法施工工艺。优化隧道施工方案,做好施工防渗工作。采用超前预报、优化施工工艺、严格施工顺序等措施,减少隧道涌水。加强水文地质勘察和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防涌水、突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治超检查站、养护工区和收费站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新建的处理能力为10m3/d的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绿化标准要求,夏季用于绿化,冬季排入防渗储水池储存,严禁采用灌注、漫流、渗坑、渗井、裂隙及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涉水的坑池管网等须做好防渗防漏处理,防渗系数达到1×10-8cm/s,防渗漏工程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桥梁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
4、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
项目运输施工材料的车辆应遮盖,减少散落;运输材料道路及施工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洒水措施,在公路沿线可绿化段种植植物,加强道路管理及路面防护。
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收费站采用清洁能源供暖,严禁建设燃煤供热锅炉。施工期间施工营地的食堂、采暖和洗浴、饮用热水等须使用清洁能源,严禁使用原煤。
5、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保护沿线各类文物的工程方案,加强施工管理,禁止破坏文物遗迹。
6、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期间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针对生态保护与恢复、防渗漏和施工营地选址等环境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按要求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施工期及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路基两侧须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边沟及防渗事故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公路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开展水环境敏感目标水质监测工作,确保沿线饮用水水源安全。
8、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监督管理及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稳定运行。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每三年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路由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如自取得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开工前项目环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我局委托项目沿线属地环保局分别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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